从事燃气报警器的经销必须有许可证:
新出台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燃气报警器经营的企业都须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相关责任人必须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燃气报警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报警器经营活动。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CNG加气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领企业须确保燃气报警器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且规划手续齐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储存、输配设施及设备;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同时,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必须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培训,一线操作人员也必须通过燃气报警器专业技术培训。
《燃气报警器经营许可证》将实行动态考核制度,考核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将被注销《燃气报警器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校验以及使用维护方法:
(1)原则上要采用经计量认证与被检测气体相匹配的标准样气。相同的被测介质所选的标准样气不同,报警点也不同。
(2)校验前,探头的周围环境应无可燃气体。如果有可燃气体,要先拆下防雨罩,充入一定量的洁净空气后,再连续通入样气,以保证校验的准确性。
(3)当被测气体为烃类混合物时,异丁烷为首选样气,其次为丙烷。
(4)对于非烃类混合物或爆炸下限浓度的气体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相差较多的
烃类混合物,不得已时,可使用丁烷、异丁烷、丙烷等既易得又稳定的单组分燃料作为样气。此时必须依据一定的检测信号换算关系调整报警器的量程。